(2014)亳民一终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丽莉与张秀勤、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勤,刘丽莉,刘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勤,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王詹庄村委会王詹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莉,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海,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开发区王詹庄村委会王詹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61********。上诉人张秀勤与被上诉人刘丽莉、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秀勤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秀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秀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张秀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斌审判员 彭亮审判员 任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