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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川与被告姚焕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姚焕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川,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姚焕荣,女,1950年5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李川与被告姚焕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川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川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川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