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鹤山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川与被告姚焕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姚焕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川,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姚焕荣,女,1950年5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李川与被告姚焕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川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川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川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