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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非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丘财平、谭江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丘财平,谭江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丘财平,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谭江渝,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房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