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栾子龙与游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子龙,游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2927号原告栾子龙,居民。被告游永涛,安丘市妇幼保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安山,山东锐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子龙与被告游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栾子龙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江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