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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淑金与杨国东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淑金,杨国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淑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东。再审申请人郭淑金因与被申请人杨国东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淑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了迁西县城关德誉花苑楼房钢筋绑扎工程,该工程现已完工。被申请人应按协议约定给付申请人二十万元。原审判决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同居关系,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伙、退伙等事实。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郭淑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淑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