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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减(假)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胡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刑减(假)字第560号罪犯胡林,男,回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原住新疆焉耆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林和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9月19日以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林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16日,被评为2012年下半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21日,被评为2013年上半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16日,获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10月13日、2014年1月16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孙 祎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