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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兰昌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昌,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昌,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都北村***号。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1006-2),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