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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梁观崇与刘赞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观崇,刘赞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梁观崇,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赞方,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观崇诉被告刘赞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观崇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观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付300元),由原告梁观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