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梁观崇与刘赞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观崇,刘赞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梁观崇,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赞方,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观崇诉被告刘赞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观崇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观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付300元),由原告梁观崇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