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7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万广霞、杨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万广霞,杨森,万光超,张善法,姬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711-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被执行人万广霞,农民。被执行人杨森,农民。被执行人万光超,农民。被执行人张善法,农民。被执行人姬升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善法在枣庄农商银行西集支行904×××44帐户内存款共计40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衍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