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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缪亚囡与陈叙诗、陈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亚囡,陈叙诗,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519号原告缪亚囡,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委托代理人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叙诗,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陈春霖,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天马路***号,现住福安市,系被告陈叙诗的父亲。被告陈丽英,女,1963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安市,系被告陈叙诗的母亲。被告陈智英,女,1959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现住宁德市华。原告缪亚囡与被告陈叙诗、陈丽英、陈春霖、陈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亚囡的委托代理人林斌、被告陈丽英、陈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叙诗、陈春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亚囡诉称,被告陈春霖与陈丽英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叙诗系被告陈春霖和陈丽英之子,被告陈智英是被告陈丽英的姐姐。2012年2月16日,被告陈叙诗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缪亚囡借款4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陈叙诗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2014年1月17日,经原告要求,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共同承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四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叙诗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法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并由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对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丽英辩称,确实有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缪亚囡借款40万元,但该借款系被告陈丽英本人所借的,与被告陈春霖、陈叙诗、陈智英均无关。借款后,被告陈丽英在2013年4月、5月间偿还了原告本金3万元,并有按月利率3%的标准付还原告利息至2013年6月止。被告陈智英辩称,原告缪亚囡与被告陈智英原系同事关系,被告陈智英仅系本案借��的介绍人。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出借给被告陈丽英40万元后又出借给被告陈丽英借款20万元。后面的20万元已用被告陈智英孩子的钱先行代付了,该款原告尚未付还给被告陈智英。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智英还款,依法无据,应予驳回。被告陈叙诗、陈春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叙诗与被告陈丽英系母子关系。2012年2月16日,被告陈叙诗向原告缪亚囡借款4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便于当日将40万元转入被告陈丽英账户。该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1月17日,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出具一份担保书给原告,确认对被告陈叙诗结欠原告缪亚囡的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担保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清偿���本案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被告陈叙诗,原告也主张系与被告陈叙诗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应认定本案借款人为被告陈叙诗。被告陈丽英虽主张其系实际借款人,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叙诗借款后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本案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现原告主张被告陈叙诗还款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陈叙诗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自愿承诺对前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在借款本金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持。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叙诗追偿。被告陈春霖、陈叙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叙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缪亚囡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在4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陈春霖、陈丽英、陈智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叙诗追偿;四、驳回原告缪亚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缪亚囡负担420元,由被告陈丽英、陈春霖、陈智英共同负担3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红附:一、民事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条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条文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