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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3号申请人:刘淑珍,女,汉族,1958年6月1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刘淑珍申请执行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2)宝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淑珍于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2009年7月29日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申请人刘淑珍购买的商品房抵押在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家坡信用社贷款370万元,现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2012年5月11日,我院依照(2012)宝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将宝鸡市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岐山县蔡家坡镇渭北西路北侧的“渭水明珠花园”第一幢007号、008号一二层商铺移交给刘淑珍,因该房产被被执行人在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家坡信用社抵押贷款,故待该抵押权解除后,申请人刘淑珍方可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案已执行移交完毕。经和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宝仲调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梁有良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