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行非审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应亮,魏章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应亮,魏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法行非审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61-9。法定代表人江志宏,主任。被执行人沈应亮,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魏章凤,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计征字(2014)第18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永人计征字(2014)第18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也未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80016元的义务。2014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于2014年8月28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80016元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沈应亮、魏章凤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人计征字(2014)第18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人计征字(2014)第18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沈应亮、魏章凤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