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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沙金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沙金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58岁被执行人:沙金赢,35岁。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沙金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沙金赢于2014年5月30日前赔偿原告王静各项经济损失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1.60元,由被告沙金赢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静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0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沙金赢的工资已被本院另两案冻结(2014蛟民执字第1号、第72号),沙金赢居住的房屋是其父亲名下,其名下的肇事汽车已被蛟河市交警大队扣押,该车的价值不够保管费用。现被执行人沙金赢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