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