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祥应,刘文利与被执行人 桐柏昱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王祥应,桐柏昱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利,女,1987年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祥应,男,1961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桐柏昱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桐柏县毛集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昱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下余赔偿款约50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祥应,刘文利与被执行人桐柏昱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