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山民执划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建明与普东年、高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明,普东年,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山民执划字第379-5号申请执行人魏建明,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普东年,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高丽娟,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丽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丽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