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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高雷减刑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27号罪犯高雷,男,生于1994年4月13日,汉族,陕西省米脂县桥河岔乡人,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附加罚金11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于2012年6月5日送入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高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雷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知错就改,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干部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尊重教员,课后能独立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认真钻研生产技巧,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0余个。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文艺汇演等活动,表现良好,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909分,折合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雷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李长东代理审判员  高雅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