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法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琳申请执行朱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琳,朱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崔琳被执行人:朱宏梅崔琳申请执行朱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卫滨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琳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宏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宏梅的银行存款3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 王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大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