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廖德景与罗志、唐辉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罗某,唐辉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632号原告廖某某,男,1999年7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姚盛蓉(系原告廖某某之母),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99年8月30日出生。被告唐辉妹(曾用名唐辉林),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又系被告罗某的法定代理人。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罗某、唐辉妹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