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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世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保,姜国和,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保。委托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国和。被执行人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西新村2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兵,该公司总经理。王世保与姜国和、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世保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国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247.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姜国和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31.5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姜国和、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均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商业银行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姜国和无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其有车牌号为鄂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对该车进行了查封、扣押,后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因该车难以处置则不要求对该车进行处置,且要求将该车交由被执行人姜国和自行处置。又查,被执行人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但其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依法扣划了其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存款92900元,并对该帐户进行了冻结。因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八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王世保与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胡运池、谢汉云、程德余、朱莲米、李幼华、尹年贵、尹桂荣于2014年7月10日就本院已扣划的执行款92900元达成了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世保分得9188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世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2490.93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姜国和、武汉市银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世保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