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马希刚、尹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马希刚,尹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涛,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希刚,居民。被执行人:尹翠兰,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希刚、尹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19404.7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940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生宝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