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轮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爱萍与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萍,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轮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萍,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于斌,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轮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并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轮台支行存款叁万贰仟玖佰零陆(¥329,0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海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