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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凯与牛文艳、任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牛文艳,任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206号申请执行人杨凯,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牛文艳,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任利萍,女,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牛文艳、任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文艳、任利萍暂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