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谭新民与谭荣生、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新民,谭荣生,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谭新民,男,1957年1月X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谭荣生,男,1955年6月X日出生,柳城县大埔镇人,现具体住址不祥。被告:陈斌,男,1962年11月X日出生,住柳城县大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民与被告谭荣生、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新民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新民以目前无法找到被告谭荣生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新民承担。审判员 蓝建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