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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刑初字第003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10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云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苏K×××××号营运轻型普通货车从高邮市屏淮路世纪城小区西门南侧出发,沿本市屏淮路、泰北路行驶至高沙园小区38栋楼下,与被害人李树忠停放在该小区内的苏K×××××号轿车发生刮擦,后因他人报警,被告人卢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卢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李树忠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树忠的陈述,证人石某、孙某等人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录像,涉案财物出入库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关于被告人驾驶路线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行车轨迹监控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