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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7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曦与刘学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曦,刘学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7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曦,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贵彬(刘曦之父),1957年9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民,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刘曦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曦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二十元,由刘学民负担一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刘曦负担二千二百九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二元五角,由刘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