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得盛炉具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04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得盛炉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催字第43号申请人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众拓馨苑H幢1层15,16号。法定代表人高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申报人常州得盛炉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新屋村。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明。申请人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3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100000元),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常州得盛炉具有限公司在此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贵阳市苏锡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 晖审 判 员 黄良明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