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辉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辉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辉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时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侃,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深圳市亚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公司)诉原审被告深圳辉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映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号作出(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辉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14年10月16日,亚克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亚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亚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深圳辉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