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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会,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郁伟,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花苑6号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一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纪美英。原告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马继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少华。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斌。委托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郁伟。委托代理人胡岗,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柏林,职务董事长。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文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南园路1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