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向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华,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华。被执行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夫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向华与被执行人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王振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