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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中民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朔中民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神头镇地上村人,金沙滩林场职工,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神头镇吉庄村人,现住该村。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四���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