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翟培槐与被执行人沈阳晟达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培槐,沈阳晟达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翟培槐,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组**号。被执行人沈阳晟达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翟培槐与被执行人沈阳晟达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执行款11900.00元,执行费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三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杨春伟审判员 莫俊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