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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胜邦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胜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191号罪犯高胜邦,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胜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3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对罪犯高胜邦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高胜邦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高胜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胜邦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4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7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胜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胜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