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苏树鹏、伍务荣与陈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鹏,伍务荣,陈榕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苏树鹏,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伍务荣,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榕庆,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鹏、伍务荣诉被告陈榕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中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鹏、伍务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树鹏、伍务荣负担��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绍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