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金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金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驿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建林,男,1956年出生,汉族。王建军与金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5日,王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至今金建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建林银行存款0.7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书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