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武冬冬与朱照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冬冬,朱照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武冬冬。委托代理人:武壮壮。被告:朱照者。原告武冬冬诉被告朱照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冬冬委托代理人武壮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照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冬冬起诉称:被告朱照者为原告从事出售布条工作。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结欠原告布条款91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请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1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武冬冬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被告结欠原告9100元的事实。被告朱照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朱照者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照者受雇于原告武冬冬从事出售布条工作,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后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款9100元的欠据一份。该款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照者结欠原告武冬冬91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因该欠款偿付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可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朱照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武冬冬价款9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武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照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时彦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