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曾志华与魏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华,魏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曾志华,女,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魏荣华,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华与被执行人魏荣华(2014)汀民初字第1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魏荣华丈夫黄元发名下房产进行了变卖,申请人曾志华已分配执行款人民币3469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2653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9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