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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9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刘德永与董军邦、张顺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永,董军邦,张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925-2号原告刘德永。委托代理人董军、袁海,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邦。被告张顺义。委托代理人秦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永诉被告董军邦、张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董军邦名下的汽车一辆。现原告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军邦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