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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汪法执补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宝泉房地产与薛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公司,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年汪法执补字第00025号(2005)汪法执补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全,经理。被执行人薛勇,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汪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薛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05)汪法执备字第187号。2014年8月8日本案正式立案,立案号为(2005)汪法执补字第2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薛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立案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汪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