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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缪中余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00307号被执行人缪中余,绰号“跛子”。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被执行人缪中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95元给被害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中余犯盗窃罪,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2295元应予以强制缴纳,追缴后退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缪中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2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峰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