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梁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霞,梁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翟文霞,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梁冠刚,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翟文霞诉被告梁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文霞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冠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阿晶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