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商)初字第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家盛与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盛,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11619号原告王家盛,曾用名王佳盛,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被告郑伟,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盛与被告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盛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家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