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圣明与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圣明,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吴圣明。被告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霞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易昕。委托代理人葛志军。委托代理人董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圣明诉被告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吴圣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吴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