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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杨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杨亿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本区解放路梧林苑4号楼。机构代码:43838001-X。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汉族,该中心职工,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刘蕾,女,生于1990年7月09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妇女联合会职工,住本区。被告杨亿胜,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天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干部,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与被告杨亿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