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术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高术明,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8月3日被告人高术明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数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6日、2012年5月7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高术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8次,考核记功奖励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高术明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术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2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2014年4月25日,共获表扬奖励8次;2014年1月25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韩鸿亮、王飞的证明材料,罪犯证明人张连伟、李建双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术明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主犯,应适当缩减报减刑期。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术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苗萍萍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