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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旋与张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芹,郭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1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玉芹。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旋。委托代理人王传友。上诉人张玉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4)兖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