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徐彬与徐勤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徐勤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徐彬,居民。被告徐勤好,居民。原告徐彬与被告徐勤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勤好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我与被告通过快递业务关系认识,随后熟识。2013年11月2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977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按月结息,于2014年5月25日前总款结清,并书写欠条一份。2014年1月21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勤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徐彬借款1977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按月结息,于2014年5月25日前总款结清,并书写借条一份。2014年1月21日,被告徐勤好向原告徐彬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徐彬与被告徐勤好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2277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勤好偿还借款227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中借款197700元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于借款3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勤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彬借款227700元(其中197700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勤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树芹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