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知)初字第85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知)初字第8537号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资政,男,23岁。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29岁。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佳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冷荣芝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和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佳华公司起诉称:原告发现该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SHARKINVENICE》(中文片名《威尼斯之鲨》,以下简称涉案影片),在被告所经营的网站平台上向网络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通过网络提供涉案影片在被告网站上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并不是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首先,涉案影片系属美国,根据我国版权局认可的涉外认证机构,原告理应提供美国电影协会驻北京代表处对涉案影片的版权认证书。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原告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在涉案作品上署名的公司是著作权人,而原告并未取得涉案影片片头片尾署名公司的有效授权,因此未获得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再次,原告并未提供涉案影片的正规合法出版物,也未提供版权局的相关著作权登记批复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等书证证明其提供的光盘系合法出版物,并且在播放该DVD光盘时,也并没有出现合同登记号或批准文号等能证明光盘系合法出版物的文字显示。因此,原告并不是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人,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并未提供证明被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观看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从第4920号公证书的操作步骤看,只下载了“暴风影音”客户端,并没有任何下载安装“暴风看电影”客户端的操作步骤和内容显示,但是在公证书的中间部分却突然出现“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看电影”的快捷方式显示在电脑桌面上,随后的公证步骤均是在点击“看电影”后进行的操作。由于“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缺乏下载安装的公证过程,不能证明涉案影片系通过“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在线播放的事实,故不能认定第4920号公证书为有效证据。另从证据的内容上看,并不能证明被告直接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内容。从播放的公证光盘可以看出,涉案影片系通过“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的搜索链接技术来自于第三方“FL323影视”网站,在涉案影片的播放页面的左上角,有“FL323影视”网站的http地址栏的内容显示;三、原告提出的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在本案中认定权属及侵权证据无瑕疵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过高。涉案影片并未在国内公映,并非国内国际上的知名作品或获奖作品,且系2008年出品,并非当前热播影片,其商业价值已微乎其微,因此5万元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的片头显示“NUIMAGEPRESENTS”;片尾显示“?2008VeniceSharks,Inc.ALLRIGHTSRESERVED.”。2011年4月23日,NUIMAGE,INC.公司(授权方)向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领权方)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范围:自2011年4月23日起,领权方被授予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独家发行在附件A和附件B中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下述发行权。对于下述权利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领权方拥有独立执行权或者指定任何其他第三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领权方也有权将在附件A和附件B(包含涉案影片)中列明的影片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发行下述的权利。授予权利:院线,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授权方在此声明我们拥有附件A和附件B中影片(包含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的全权。除非授权方出具书面通知提前结束此文书的有效期,否则此文书自开具日期开始,对于在附件A中列明影片的有效期是10年,对于在附件B中列明的影片有效期是4年。签字:TREVORSHORT、CFO、NUIMAGE,INC(“授权方”)。2011年8月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ADELEYOSHIOKA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8月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政府官员DEANC.LOGAN、T.PEREA和DEBRABOWEN分别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8月15日,我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证明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DEBRABOWEN的签字属实。2011年10月12日,我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1年4月25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H.G.C.ENTERTAINMENTLIMITED(以下简称H.G.C.)合法享有本授权书中附件A和附件B(包含涉案影片)中所列影片的全部著作权利,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H.G.C.现将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H.G.C.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及上述授权的独占性(排除包括H.G.C.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维权、受偿权及其转授权的权利转让给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州佳华公司”),期限为:附件A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2日;附件B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本授权签署后,广州佳华公司将独占性享有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的所有权(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并可将其维权、受偿权利再转授予第三方行使。H.G.C.在未取得广州佳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方侵犯上述影片所有权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2011年9月1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决定》,其中主要载明:该公司合法享有《授权书》内附件A所列之55部影片及附件B所列之82部影片的全部著作权利,包括……INTERNET权;批准、确认及追认该公司唯一董事李颖小姐,代理该公司在2011年4月25日就涉案影片签署《授权书》,以转让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INTERNET权);及上述授权的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维权、受偿权及其转授权的权利给原告广州佳华公司,期限为:附件A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2日;附件B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2011年9月1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曾文兴在香港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10月12日,我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4年6月24日,TREVORSHORT作为涉案影片片尾署名公司“VeniceSharks,Inc.”的代表出具《声明》,其中主要载明:涉案影片片尾署名公司,通过签订正式的书面销售协议,已经指定NUIMAGE,INC.为在附件A中所列影片(以下简称“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独家销售代理,所销售权利包括现在所知的以及/或者未来一切会出现的所有媒体形式,授权期限是自下列影片成片之日起至永久,授权范围是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NUIMAGE,INC.有权永久授权影片的全权(包括……互联网和无线设备权)给其他公司。同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公证员ADELEYOSHIOKA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4年6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政府官员DEANC.LOGAN、CARINACHEN和DEBRABOWEN分别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4年7月1日,我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证明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DEBRABOWEN的签字属实。2014年7月28日,我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3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3年4月12日,原告广州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公证处DELL台式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在页面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网站,并下载“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至公证处台式电脑上进行安装,在点击电脑桌面的“暴风影音5”图标使用“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在线播放案外影片后,点击电脑桌面的“看电影”图标,点击该界面下的“在线影视”栏目,点击其中的“内容应用”,选择“站点应用”,出现“丫丫影院”、“FL323影视”二个应用图标,点击“FL323影视”下的“点击安装”,安装后打开在出现的界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威尼斯之鲨”,对搜索出现的视频内容进行播放。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涉案影片的截图内容与原告广州佳华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DVD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经当庭勘验,使用法庭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登陆“暴风影音”网站,下载安装2013年4月12日期间的5.23.0328.1111版“暴风影音”播放软件,在安装过程中选择“暴风看电影及快捷方式”,安装后在笔记本电脑桌面显示“暴风影音5”图标,在“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在线播放非涉案影片后,笔记本电脑桌面显示“看电影”图标并可以在线播放非涉案影片。经询问,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对于“暴风影音5”、“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系该公司开发的事实,以及涉案影片DVD光盘、(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32号公证书、(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认可;被告暴风公司自述根据(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中显示的信息,涉案影片应来源于“FL323影视”网站,但被告暴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亦无法合理解释将该网站域名输入IE浏览器地址栏显示乱码及无法通过正常上网渠道查找到“FL323影视”网站的原因。上述事实,有涉案影片DVD光盘、(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32号公证书、(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片尾署名和(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32号公证书的内容,“VeniceSharks,Inc.”公司保留涉案影片的全部权利;“NUIMAGE,INC.”公司则通过“VeniceSharks,Inc.”公司代表出具的《声明》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该权利完全独占性授权给“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进而“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又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另鉴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影片已经通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审批,故涉案影片属于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但是涉案影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通过我国行政审批仅意味着权利人尚不享有现有利益,并不意味着该影片将来必然不会通过行政审批从而不具有预期利益,亦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只要涉案影片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即具有通过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在我国大陆地区合法传播作品从而获利的可能性,故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对于涉案影片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亦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依法有权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对于涉案影片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予以制止。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华公司系本案适格的主体,故对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关于原告广州佳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主张(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有瑕疵不能证实“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的下载安装过程,且“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系通过搜索链接技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根据当庭勘验,结合(2013)京国立内经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的内容,能够证明在2013年4月12日公证过程中,公证处电脑中并未事先安装“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及播放公证处电脑中的涉案影片,在公证过程中电脑桌面出现的“看电影”图标及之后使用“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通过下载安装“FL323影视”并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均系在连接互联网状态下进行;另根据(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所显示的记载及本院勘验情况,可以认定“FL323影视”网站并不存在,暴风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影片的来源,因此无法证明涉案影片系通过“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的搜索链接技术来源于“FL323影视”网站的主张,故对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且推定被告暴风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经涉案影片权利人许可,即使用“暴风看电影”播放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广州佳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涉案影片的出品时间与影响力、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电影《SHARKINVENICE》(中文片名《威尼斯之鲨》)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旭东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冷荣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