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75-1号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兵,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辉,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在因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明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梅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