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廖俊祥、廖成雨、赖秀莲与林桂山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俊祥,林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廖俊祥,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廖成雨,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赖秀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桂山,男,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廖俊祥、廖成雨、赖秀莲与被执行人林桂山生命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支付人民币101695元的义务,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